产品单价 |
1.00元/票 |
起订量 |
1票 |
供货总量 |
999 票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1天内发货 |
货物 |
食品添加剂强化剂进出口 |
服务 |
代理申报清关国际国内运输 |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口:
一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下载附录)的。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中文标签模板见下载附件)
一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食品添加剂”字样;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二食品添加剂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质量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内容;
3、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接触。
三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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